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財政部104.10.15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號令
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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