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持有期間起算點」之修正

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依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起算,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稅處指出,如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亦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如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亦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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