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應付帳款等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民法第125條至 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請營利事業注意其請求權可行使之時效,倘有於時效消滅年度仍未給付之應付債務,應列其他收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