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101年度上開各項金額,均維持100年度之金額: (一)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64%,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97%,亦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2年辦理101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稅率 課稅級距
5% 0-500,000
12% 500,001-1,130,000
20% 1,130,001-2,260,000
30% 2,260,001-4,230,000
40% 4,230,00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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