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屋出租或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景氣回春,房屋交易也隨之熱絡,民眾以房屋買賣為業賺取價差,或買進房屋先行出租,再伺機待價而沽的情形愈來愈普遍,這種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屋出租或銷售業務行為,必須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政府課稅的目的在於充裕國庫,以落實各項政策及建設,其規範自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據此,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乃明訂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房屋出租或購買房屋、標售法拍屋再予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個人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建置網站、僱用人員來協助處理房屋出租或銷售事宜,與一般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或出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各種房屋之情形並不相同;而與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無異,當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建物或出售房屋業務,以逃避課徵營業稅,造成課稅不公平。中區國稅局籲請從事出租建物或出售房屋業務之個人,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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