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透過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書,買受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科技進步、網路發達,現行出版品多以電子書刊型態發行,並以提供網路下載方式銷售予買受人,其交易行為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買受人因業務所需,向國外購買相關書籍,國外出版品也因網路便利性以電子書刊型式,提供用統一規格之文件電子檔格式儲存,並透過網路下載方式銷售予國內買受人。此交易形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6條及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性質,應由國內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營業稅繳納依買受人身分分別規定如下:
  1. 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2. 屬兼營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計算應繳納營業稅。
  3. 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稅之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銷售電子書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設有固定場所,其銷售時應由其固定場所代為開立統一發票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時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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