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其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原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將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稅額,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