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得依法享有租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及27條特別規定營利事業對該產業之捐贈得享受租稅優惠,包含: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等,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 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捐贈對象並不受限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團體。
另營利事業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亦得依有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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