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新聞提要: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臺中訊)大雅張先生問: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應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 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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