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請注意!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已變更。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惟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與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已有不同。
該局提醒,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且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曆年制99年度案件為100年5月申報),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2. 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即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有關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例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2~2637)。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保障 貴公司權益,請注意相關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71-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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