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向合作廠借貸, 不能扣抵稅額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本公司最近為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向合作廠商借調資金並支付利息,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 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貴公司於給付利息時,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開立扣(免)繳憑單交給合作廠商,不能以其誤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外,貴公司如是向金融業者借貸,支付利息而取 具其開立之特種發票,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所規定之憑證,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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